我最近想要辦1張功能性的信用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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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因為現金回饋信用卡比較2018的功課一定要做好

    所以我去PTT信用卡版找關於現金回饋信用卡比較2018的問題

    我發現鄉民手上都不只一張信用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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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所以我整理了網友們幾乎都大推的三張信用卡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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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於民國91年間的安親班陳姓女老師墜落后豐大橋命案,經最高法院審理後,裁定全案再審;被判刑定讞、早已發監服刑花旗威秀影城買一送一的「兇手」王淇政、洪世緯,也同時被宣告停止服刑,暫獲自由。

從三審發布新聞稿裡的這11個字:「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」,已經透露出這極可能是件冤案。再細觀合議庭調查結果,則這件「冤獄」的造成,不免令人詫異──王、洪當年會被判刑確定,是因為法官採信了王姓目擊者的證詞;但是,判處王淇政15年徒刑、洪世緯12年6個月徒刑的法官,竟然沒有察覺這名目擊者曾經4度做出這般證詞:「沒有聽見死者和王淇政吵架、沒有看見死者如何墜橋」,直到民國93年1月14日,他才改口,指述案發當時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、清楚看見死者墜橋經過;他並指稱是王、洪合力把女老師抬到大橋護欄欄杆外,然後鬆手。

也就是說,在這個案子裡,只有王姓目擊者的唯一證詞,這是屬於「單一指證」──王、洪有沒有殺害女老師,全憑他的一句話。

單一指證(單一海外 購物 信用卡指認、單一指述)具有危險性。因為,人的記憶有限,證人可能會隨著案發時間越久而記憶模糊,以致在指認時出錯,而導致冤案發生。「阿弘」就曾經親身經歷過……

民國104年,高雄地檢署起訴一夥詐騙集團份子。特別的是,這個集團把取款的業務發包出去,讓禁不起誘惑的年輕人願意充當車手。在夜市擺攤謀生的阿弘,被檢方指控就是成員之一。(高雄地檢署起訴書,104年度偵字第8238號等)

被認定是「第二線車手」的阿弘會遭到起訴,原因是「第一線車手」彭姓男子的指認。彭落網後,民國104年2月11日,他在高雄市刑警大隊做筆錄時,坦承把贓款42萬元交給阿弘,阿弘則當場付給他佣金。

誰是阿弘?

為了把這個詐騙集團的漏網之魚一舉成擒,警方列出多名男子的照片,要彭信用卡 機場 停車姓男子指認。彭指著「編號8」的照片,對著警方說:「就是他。」

「編號8」照片的男子是不是阿弘?是不是車手?答案,在彭姓男子指認4個月後,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。

民國104年6月18日,法官審理時,彭姓男子當庭表示:「指認錯了。」在他詳細的說明下,其實他早在2個多月前,就已經知道認錯人。

原來,民國104年2月11日,彭姓男子在警局做完指認筆錄後,當天被移送地檢署時,檢察官也是拿同樣的照片給他指認,他也再次指證阿弘就是「編號8」的男子。此後檢察官再也沒有開過庭,彭和阿弘從來沒有當庭對質過。直到民國104年4月2日全案起訴,法官接審時,彭在法庭才第一次看到阿弘本人。

「出面拿錢的人比我矮,長相也不太一樣,所以我才知道認錯人。」彭姓男子當庭向法官說。

阿弘獲判無罪,彭姓男子則是被重判6年8個月徒刑。 (高雄地院判決書,104年度訴字第201號)

檢察官不服阿弘無罪,提起上訴。阿弘被控犯罪,和「后豐大橋女老師命案」裡的關鍵情節如出一轍;二審調查後,認定全案「僅有彭姓男子的單一指述」 (高雄高分院判決書,104年度上訴字第889號,判決理由五)。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,阿弘無罪確定。

在刑事案件裡,「單一指證」是指全案沒有其他證據,只有一個人的指認或指述。這種指證,極具危險性。在「后豐大橋命案」中,我們看到了案發後16年獲得再審;在阿弘被控的詐欺案中,阿弘則是無辜被羈押了46天,殃及全民付出18萬4000元刑事補償。

令人不解的是,阿弘在一審獲判無罪時,法官就已經挑明了說,彭姓男子的指證是「單一指述」且有瑕疵;但是,檢察官在上訴時,並沒有拿出積極證據去推翻彭姓男子具有瑕疵的單一指述。既是如此,檢察官為什麼要上訴?憑什麼上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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